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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讨要欠薪,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南宫NG体育

发布时间:2024-10-13 23:23:01    浏览: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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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继续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遵守劳动合同而再次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再次发生的纠纷。

简介: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继续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遵守劳动合同而再次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再次发生的纠纷。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往往正处于弱势一方,特别是在当面对欠薪薪资的情况时,劳动者往往缺少有力证据。那么,在欠薪薪资的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不应由谁分担,否能限于举证责任长条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李某等20余人于2011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没签定劳动合同。

自2011年3月起,该公司以效益很差为由仍然欠薪职工工资至2011年12月。不得已之下,李某等20余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受理催促,拒绝公司派发欠薪的工资。

然而在开庭审理时,公司竟然一口坚称欠薪申请人工资不道德,相提并论“如果申请人无法获取证据,仲裁委就无法坚信他们”。【小编评析】 上述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对于拖欠一事绝口坚称,并拒绝劳动者“拿走证据”,劳动者否就知道无计可施了呢?这里不存在一个举证责任上的误区。依据《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归属于用人单位掌控管理的,用人单位应该获取;用人单位不获取的,应该分担有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解聘、免职、解雇、中止劳动合同、增加劳动报酬、计算出来劳动者工作年限等要求而再次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胜举证责任。”因此,在这起劳动争议中,应当分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不是劳动者,而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该获取考勤记录和按月缴纳劳动者工资的派发记录等证据,如果无法获取的,应该分担有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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